區域水資源整合

「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」公告(111.05.18修正),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達一定規模需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(依「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」規定,一定規模及一定比例為計畫用水量累計達每日2萬立方公尺以上,工業用水應使用至少百分之五十系統再生水),趨使廠商須尋覓再生水源,故規劃整合該區域內廠商之水資源,將特定產業聚落地、水質特性相近者及需水品質要求,評估作為需水廠商之再利用,即可達成區域水資源整合再利用之目標。
水資源整合推動的型態包括兩種類型:

模式一:A廠放流水提供B廠使用,有效減少A廠排水量及B廠之取水量。
模式二:相似性質之廢污水分類分流收集,並集中處理及回收,提供鄰近廠商使用;或聯合污水廠放流水再處理,送至各工廠回收再使用。

區域水資源整合型態示意圖,詳請請洽電(03-5730675)